法律知識要點:因人身損害導致公民死亡的,可能會有一筆死亡賠償金產生。死亡賠償金,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叫撫慰金或補償費,在實務中產生的爭議比較大的是,死亡賠償金到底是否遺產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七方面的內容。
從面的法律條款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號《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第26號回復函,作為具有司法性質的文件,在實務中有明確的指導意義,從內容,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所以,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對于死亡賠償金,一般不再按遺產處理。
因為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之前并不存在這筆財產,故不符合遺產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死亡賠償金的作用是填補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賠償的對象是受害的近親屬,只是賠償金的來源與受害人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從一般法理分析,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相當于受害人死后,還取得了合法的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存在基本的法學理論障礙。
雖然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在實務處理中,死亡賠償金是參照遺產處理方式,在受害人近親屬之間進行分割的。有人說了,既然死亡賠償金是參照遺產處理方式,為什么不干脆當遺產就好了,這樣也沒有爭議了。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產生的權利義務差別非常大,如果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受害人生前債務,各繼承人首先要在繼承賠償金的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否則就不用承擔。在實務中大多數因此產生的爭議,都是死亡賠償金是否要用于償還害死人生前所留的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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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0年6月份,被告高某虎親屬王某英于2010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時間及利息。逾期后,原告每年都向借款人王某英數次催要,借款人王某英始終未還。
2016年7月份,借款人王某英因車禍不幸死亡。被告高某虎作為借款人王某英的配偶,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高某紅、李某菊作為借款人的女兒、母親,因王某英死亡得到賠償金,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原告劉某磊向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3200元及利息29931元,總計73131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三被告償還本金3萬元,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共計83928元。
被告高某虎、高某紅、李某菊辯稱:被告從來沒有聽說過王某英生前借過原告的現金,王某英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更沒交代該筆債務,原告遞交的兩份借據被告不清楚是否系王某英書寫。假如該債務存在,兩筆借款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該借款沒有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該債務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應由被告高某虎償還。王某英沒有遺產,原告將三被告起訴沒有事實根據。死亡補償金不屬于遺產。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三被告的合法權益。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英以經營醫療器械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王某英出具的借據和介紹借款的證人當庭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告高某虎沒有舉證證明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高某虎主張該債務屬于王某英生前的個人債務依法不予支持,應依法認定為被告高某虎與王某英生前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高某虎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筆者注:最高法院于2018年已發布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新規定,應注意)
原告要求被告高某紅、李某菊承擔償還責任的理由是,王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高某紅、李某菊作為近親屬取得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據此原告要求高某紅、李某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遭受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根據繼承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告以被告高某紅、李某菊獲取死亡賠償金為由要求被告高某紅、李某菊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高某虎償還原告劉某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自2010年6月9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律師點評
2016年7月份,借款人王某英因車禍不幸亡故,但是其生前向原告劉某磊借款30000元未歸還。所以,原告劉某磊要求王某英的配偶、女兒、母親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其中要求王某英的女兒、母親承擔償還責任的理由是二人都 獲得了死亡賠償金。但是,法院審理后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判決王某英的女兒、母親,無須對王某英生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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