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蕭仲文
天津津南區萬生鸚鵡養殖場主胥家忠之子胥健向記者反映,萬生鸚鵡養殖場之前按政府部門要求辦了營業執照和人工繁育鸚鵡許可證,其父親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兩次將自己養的41只鸚鵡賣給了李延增,結果兩人雙雙獲刑。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刑10年;轉賣鸚鵡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刑10年6個月。
縱觀案情,胥家忠因為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李延增因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觸法獲刑,既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又有明確的法理依據,二人分別被判刑其實不冤。理由如下:
萬生鸚鵡養殖場超越審批范圍養殖情況屬實。雖然胥健辯稱胥家忠文化低,不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鸚鵡是違法的,不知道太陽錐尾鸚鵡與綠頰錐尾鸚鵡有啥不一樣,而且胥家忠認為鸚鵡已變異成家禽,在填寫申報表時,寫了“太陽錐尾鸚鵡”沒有寫涉案的“綠頰錐尾鸚鵡”。這樣的托辭并無實際說服力,更有強詞奪理之嫌。
殊不知,相關部門對萬生鸚鵡養殖場的養殖審批范圍很明確,萬生鸚鵡養殖場人工繁育太陽錐尾鸚鵡、和尚鸚鵡等9類鸚鵡(不包括綠頰錐尾鸚鵡);但有明確規定,按審批的野生動物種類進行人工繁育,不得超越審批范圍;出售、利用已批準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繁育個體的,另文報批。由此可見,無論胥家忠辯稱個人知識水平如何,他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知道批文表述的利害關系,清楚判斷所從事行業的法律責任風險。而且,辯稱所售賣的鸚鵡是祖傳鸚鵡和已經成為家禽的鸚鵡,最多聊以自慰,并不能作為法理判斷依據。所以,以沒啥文化不明真相推脫違法責任不具備抗辯意義,胥家忠超越審批范圍養殖、售賣未經許可的國家保護動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對于李延增,他既未辦理養殖許可證,又無收購國家保護動物的許可權。被判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罪成,實屬合理合情依法判決。如果像胥家忠一樣辯稱文化低不知道觸犯法律,并視鸚鵡為私有家禽,可以在市面上任意處置,并以此喊冤叫屈,認為執法不公,訴諸媒體制造輿論架勢期望逃脫法律的制裁。那么,普天之下文化水平不高,不熟悉法律的大有人在,是不是都可以這樣規避法律風險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文化低、不知法不是規避法律風險的理由,任何蒼白的辯解都不會成為法庭上依法判決的證供,以站不住腳的理由訴諸媒體喊冤叫屈干擾司法,最終或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胥家忠、李延增二人并無受到不公待遇。當前,相關部門對販賣、收受瀕危國家保護動物的執法打擊趨嚴,二人可以說是“撞在槍口上”犯事,獲刑是咎由自取。期待通過本案判決,相關部門能夠吸取經驗,提高依法保護瀕危動物的執法水平,警醒那些從事瀕危動物違法售賣的人能及時懸崖勒馬,讓圍觀者弄清是非、明辨善惡,為保護瀕危動物筑牢法治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