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但是很多人對于繼承人的順序并不清楚,下面筆者來說說關于繼承的順序問題。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從法律條款的內容分析,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父母、子女是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緣關系的人,是最親近的人,配偶是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姻親,當然也是最親近的人,如果共同育有子女的就更親了。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些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有血緣關系的,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就是與被繼承人最親近的人了。
同時,《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女婿本身沒有贍養義務,但是履行了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因此,法律也直接規定,這兩種特定的主體,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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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憶、羅某青訴稱:兩原告是朱某娟的父母,被告駱某衛與朱某娟之間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生育兒子駱某函。2014年6月14日,朱某娟因病死亡。原告認為,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一間及小型轎車一輛均屬朱某娟的遺產,兩原告及被告對上述財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F被告私自霸占上述房屋及小型轎車,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利。
兩原告遂訴請判令:1、確認兩原告對被繼承人朱某娟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享有繼承權,兩原告各占八分之一份額;2、確認兩原告對被繼承人朱某娟的小型轎車享有繼承權,兩原告各占八分之一份額。
被告駱某衛、駱某函辯稱:被繼承人朱某娟生前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及小型轎車份額留給兒子駱某函繼承,雙方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朱某憶與羅某青是夫妻關系,先后生育兒子朱某海、女兒朱某娟。被告駱某衛與朱某娟之間系夫妻關系,并生育兒子駱某函。朱某娟因病于2014年6月14日死亡。被告駱某衛與朱某娟共同購買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一間,兩人占有房屋份額均為二分之一。2012年11月,被告駱某衛以其名義購買了小型轎車一輛。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該案中,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一間由被告駱某衛與朱某娟共同購買,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被告駱某衛以其名義購買了小型轎車一輛,因該車輛是在被告駱某衛與朱某娟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依法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朱某娟死亡后,上述房屋及小型轎車中屬于朱某娟的份額均為朱某娟的遺產。
法院審查認為,涉案遺囑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同時符合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綜合被告提供的遺囑以及雙方當事人、證人的陳述,可以證實該遺囑設立時并非由代書人李某當場書寫,而是由李某早已擬定遺囑內容后交由朱某娟簽名,代書人從未向朱某娟宣讀過遺囑內容,也沒有證據證明朱某娟知悉遺囑內容。同時,見證人葉某表示其到場時遺囑上已有“朱某娟”的簽名,未能見證該遺囑訂立全過程,而被告駱某衛作為朱某娟遺產繼承人之一,在朱某娟訂立遺囑時也在場見證。
綜上,被告提供的遺囑在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方面均存在諸多瑕疵,兩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遺囑內容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對該遺囑效力不予確認。鑒于該案不存在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其他繼承方式,該案應當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綜合該案的情況,法院確認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一間和小型轎車一輛,其中一半屬于被告駱某衛所有,其余一半由原、被告雙方各繼承四分之一權益。換言之,法院確認涉案房屋及小型轎車由原告朱某憶占八分之一份額,由原告羅某青占八分之一份額,由被告駱某衛占八分之五份額,由被告駱某函占八分之一份額。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朱某憶、羅某青對位于某路2號302房屋一間享有繼承權,兩原告各繼承該房屋八分之一的權益。原告朱某憶、羅某青對登記在被告駱某衛名下的小型轎車一輛享有繼承權,兩原告各繼承該小型轎車八分之一的權益。
律師點評
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繼承的優先于法定繼承,被告認為被繼承人留下有遺囑,指定由其子駱某函繼承遺產,但該遺囑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認定為是無效遺囑,因此只能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父母、子女及配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二原告系被繼承人的父母,被告駱某衛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被告駱某函是其子,四人均有繼承權,除去二分之一的夫妻共同財產,剩余的二分之一為被繼承人朱某娟的遺產,每個繼承人各繼承八分之一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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