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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離婚時候,人們擔心更多的不是財產的分割,而是孩子的撫養問題;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經常吵架,于是有人提出了輪流撫養”的方法,看似兩全其美,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今天,讓我們來普及什么是“輪流撫養”?有什么好處?缺點是什么?
什么是輪流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和子女撫養費的第六條規定: 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輪流撫養。
根據律師的辦案經驗,如果要輪流撫養,首先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由法院受理;即使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了輪流撫養,但由于缺乏基層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判斷,一般會要求你請教一個好孩子片面的家屬,被準予離婚。
二、是有利于保護兒童利益;如果一方因吸毒、家庭暴力或重病明顯不適合撫養孩子,或者夫妻長期居住在兩個地方,就不可能依次撫養孩子。
三、男女雙方必須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輪流撫養,法院就沒有法律依據決定輪流撫養。
輪流撫養有什么好處?
輪流撫養,在雙方撫養條件都不相上下的情況下,還是有很多好處的。
第一,雙方都避免了失敗的風險。如果關于撫養兒童的爭議很大,而且不一定是兒童監護權的100%,這種做法也值得考慮。
第二、通過輪流撫養,孩子們可以享受到比單方撫養更充分的父愛和母愛;雖然有時他們不能扮演夫妻的角色,但父母的角色不會改變;在一段關系中處理得不好,但在照顧孩子方面是一個好父親或母親,兩者并不一定沖突。
輪流撫養中的“坑”?
第一,回避并不總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總有一天沖突會爆發;例如,父母中的一方的工作發生了變化,需要搬到另一個地方,另一個例子是當一個家庭成員在孩子面前詢問對方的家庭生活或詆毀對方。
第二,輪流撫養,如果工作有變化,另一方很可能會贏得孩子的監護權,特別是,兒童可以進入當地的小學。
從理論上講,如果雙方的條件相當穩定,輪流撫養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方法,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真的很難。
除了客觀條件的困難,夾雜著離婚時雙方的信任危機;在離婚時,受傷的人不希望與對方有什么瓜葛,甚至想帶著孩子離家出走;輪流撫養也就意味著相互的接觸,和他/她仍然可以享受與他們的孩子帶來歡樂,仿佛離婚是一件沒有收獲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