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經無法挽救的,雙方可以離婚結束婚姻關系,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和平離婚,那么和平離婚帶孩子財產怎樣分割?
一、和平離婚帶孩子財產如何分割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平離婚一方撫養孩子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據照顧女方和孩子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實現探視權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溝通,把自己不滿表達出來,互相理解,重新訂立合理的探視協議,溝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兩人協議離婚,對探視權沒有約定或對探視協議履行有爭議,被拒絕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解決探視權問題。
3、法院曾對孩子探視權作出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探視權的措施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爭取能夠自覺協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對帶孩子一方采取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寫悔過書、罰款、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的,法院會考慮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關人;
(2)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小學及中學;
(3)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
(4)婦聯、居委會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