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日,重慶市渝中區香江美地江與朗廷高空墜物傷人一案,在渝中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受傷的孩子)將有高空墜物嫌疑的兩棟樓200多戶業主告上法庭,索賠各種損失費用共計17萬余元。
原告將業主和物業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訴狀顯示,原告與其父母是菜袁路168號香江美地江與朗廷B區一組團的住戶,在2018年3月16日中午,原告由其奶奶用兒童車將其推回11棟房屋時,從上空飛下一塊木板(約70cm×30cm大小)砸在原告頭上,導致頭部受傷,后經鑒定為10級傷殘。
訴狀顯示,當時原告受傷的地點在9棟和11棟之間。傷后原告在當地醫院救治,簡單包扎后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原告認為高空墜物,應當由行為實施人承擔責任。
原告受傷后派出所民警入戶調查后,也沒有查到實際實施人。據此根據《侵權責任法》,應當由所有可能造成高空墜物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被告之一的物業公司為該房屋提供物業服務,但是其沒有盡到謹慎管理義務,沒有及時排出安全隱患造成原告受傷,其余被告均系可能造成該高空拋物的人。
業主們自證清白各有千秋
“當時大風天,為什么監護人要推著孩子出去,我認為監護人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并且小區物管沒有任何監控設備,面朝中庭的住宅又不止一棟,在大風天的情況下,根本沒辦法證明是9棟和11棟掉下的木板,那么原告應該將所有面朝中庭的業主全部起訴才對。”在被告舉證質證時,業主何女士說到,另外,她表示,孩子現在的具體情況他們都沒有親眼見到,也不了解交通費、誤工費是怎么計算的。
業主吳先生在法庭上列舉了自己的證據:夫妻二人的單位在崗證明、防盜網照片和家具照片。吳先生表示,他在一家企業上班,妻子在醫院上班,家里只有兩個人居住,事發當時家中無人,單位為他們開具了在崗證明。并且,吳先生家中沒有任何宜家家具,所有窗子均在入住之前就裝上了防盜窗,防盜窗的縫隙在5cm左右。
也有高層業主認為:如果自家33樓掉下去這么大一塊木板,那么不可能只是10級傷殘的結果。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中,上游新聞將會保持關注。
律師:
除非你有充足證據 否則難逃責任
北京中銀(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駱忠表示,高空拋物、墜物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受害人怎樣維權?“當確實找不到拋物、墜物當事人時,受害人可以將有可能造成拋物、墜物的相關人員一起告上法庭。”駱忠講到,同時,被告人也可以通過舉證來證實自己的清白,但是這個證據要能夠完完全全地證實自己家里沒有任何拋下、墜落該物品的可能,否則,一般情況下無法洗清責任。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有著不同的法律解釋:‘高空拋物’通常是指主動拋扔,而‘高空墜物’通常是意外發生。”中欽國彥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雷表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且對多次實施的,或者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等情形,應當從重處罰。
在傅雷看來,今后即便是高空拋物行為沒有發生實害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改變了以往“無損害,不懲罰”的做法。但是同時,法院對于高空拋物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應該將會是特別嚴謹的,除非有著完整充足的證據,否則不會輕易下判決。
新聞多一點》》
高空拋物、墜物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筑物等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拋擲墜落物品致害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三次審議稿)第一千零三十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犯罪
高空拋物犯罪所涉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適用情形: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適用情形: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從高空拋棄物品行為的。(三)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1. 多次實施;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3.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后又實施;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高空墜物犯罪
高空墜物犯罪所涉罪名: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適用情形: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適用情形: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民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糾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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